张党伟律师亲办案例
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律师施巧计索回赔偿
来源:张党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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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年届六旬的姚某从河北张家口的老家来到北京打工,他凭着自己多年熟练的木工技术,很快就被一老乡杨某介绍到北京市昌平区某包装制品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主要制作木制托盘、桌椅等。由于姚某的木工技术好,人又热心,踏实能干,厂里的很多自用的小物件出点毛病都交给他修理,很快就能“起死回生”,公司领导刘经理对姚某的工作表现非常满意,每月除管吃管住外,还给姚某发将近2千元的工资。但天有不测风云, 2008年7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姚某在工作过程中操作电锯时发生事故,左手拇指和食指被电锯锯伤,随即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过2个多月的治疗,花了将近4万元的医疗费,终于把手指接上了,但由于骨折肌腱损伤严重,左手拇指和食指还是失去了功能,姚某再也不能从事干了大半辈子的木工工作了。姚某受伤后,老伴李某辞去了工作,专门在家照顾姚某。眼看姚某再也不能为公司创造效益了,公司付完了医药费后,给姚某办了出院手续,又给了姚某2千元钱,把姚某赶出了一直居住的公司宿舍。

     被赶出了公司的姚某,在北京无依无靠,手又受伤,一家也失去了生活来源。无可奈何的姚某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工伤社保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姚某受伤时正好60岁,已经超过了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姚某准备去做伤残鉴定,却被告知由于材料有问题,不能做伤残鉴定,原来在姚某受伤住院时,公司为了报销医药费,给姚某病例上登记的是其它工友的名字。迫不得已,几近绝望的姚某找到了笔者所在的常鸿律师事务所。

我们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相关材料,并组织了律师论证会。讨论结果主要是:(1)鉴于姚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姚某又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走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路子已经行不通。(2)决定变通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3)起诉后,律师到医院收集姚某住院的证据,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我们研究认为,是否能够顺利的委托鉴定,做出伤残鉴定的结果对赔付的结果很有关键性影响。因此,我们立即调取了医院的住院病历,上交了伤残鉴定申请,并最终确定了代理该案的思路。

在代理过程中,公司刘经理提出了我方起诉被告的主体存在错误的异议,其辩称该厂区内他注册有两个公司,虽然都是刘某投资,但姚某工作所属的公司应当是另一个公司。我们经过调查证据,走访了公司的一些工人和医院的工作人员,并调取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区分了两个公司不同的经营范围,认为是由于公司与姚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企图推托责任。因此,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指出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害的全部责任。

在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中,我方精心准备了代理词,仔细计算了每一项赔偿额,因为鉴定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加上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姚某7.8万元人民币。

2009年底,我方律师在拿到判决后,并没有就此结束代理工作,而是积极的和公司沟通谈判,作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公司同意不再上诉,在一个月内把赔偿金全部支付给原告。2010年春节前,姚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等待了一年多的赔偿金。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委托人姚某已经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奔波,多次与公司交涉,先后到劳动仲裁、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等部门希望解决他的问题。但由于他法律知识的缺乏,多次奔波均无功而返,身心受到很大的折磨,整个人也变得少言寡语,精神不振。我深深体会到,本案不仅只是关系到姚某一个农民工受伤后的生活和命运,更能让姚某一样的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农民工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也关乎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涉农案件处理的好坏,深深关系到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问题。我既感到巨大压力,也深知责任重大。通过扎实有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方终于胜诉,也算是对当事人姚某和广大的农民工一个令人满意的交待。

  现在回想起来,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1)准备充分。对于涉农利益案件,准备工作一定要做的扎实充分。我们认真研究了案内外的各种资料和有关情况、信息,有备而战,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原因;(2)理出矛盾症结所在,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关键是做出了九级的伤残鉴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3)证据是诉讼案件的灵魂。只有掌握的充分的证据,精心应对对方可能有的反击措施,用有力的证据驳斥对方无理的观点,正是这样,对方在判决后才心服口服,在律师介入调解后,最终得到很好的执行,避免了矛盾的加深和扩大,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完美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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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党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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