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法院审结一起出租房内发生火灾,承租人被判赔偿的由火灾引发的侵权赔偿民事案件。李某2001年在市郊区以近十万元价款购得的土木结构房屋一座。去年4月李某与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 杨某在一年的使用过程中,将该承租房用于堆放沙发加工的材料及加工场所,二楼的一间房间用作卧室。今年3月7日发生火灾,该房屋被烧毁。李某起诉要求杨某赔偿损失43000元。 杨某认为火灾是由于房屋线路老化,发生短路引起,与其无关,故不承担责任。相反的,李某未按《合同法》承担租赁物损毁风险,应对其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某区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火灾虽不是杨某的过失造成,但租赁物已不能返还。根据公平原则,近日法院依法判处承租户杨某补偿户主李某2万元。 律师评析:姑且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仅就消防条件而言,很显然出租人李某的房屋只是居住的用途,而杨某将该房屋用作居住和生产二合一,是具有极度危险性的,承租人明显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