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党伟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离婚过错中的第三者
来源:张党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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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诺与宋斌两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在日益的接触中,两人逐渐地产生了感情,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办了婚礼。由于李诺是单位里的骨干又是宋斌的顶头上司,这让作为男人的宋斌有点儿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男人都得以事业为重,女人终究要回归家庭”,出于对这种传统观念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支持自己丈夫的事业,李诺在与宋斌商量后主动向单位递交了辞呈,并利用自己的关系把丈夫扶上了领导岗位。

  走上领导岗位的宋斌在工作中更加的努力,逐渐的他不仅深得领导的信任,而且也在下属中为自己树立了威信。而回归家庭后的李诺免不了会有一些失落,对比自己之前的叱咤风云,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让她倍感无趣。好在丈夫回家后会给她讲一些单位的趣事,为她带来了不少的乐趣。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开始以各种理由在外逗留,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了。这让李诺感到很不舒服,她觉得自己为老公付出了那么多,却得到了这样的结果,很是委屈。她甚至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于是,在单位当惯了领导的李诺开始了对宋斌的“审问”和“调查”,面对李诺凶悍的质问和查看自己手机的行为,宋斌感到了厌烦,对李诺越发冷淡起来。

  后来,李诺怀孕了,而宋斌在此时却收到了下属潘一一的热切表白。潘一一的温柔与对自己的依赖跟李诺的强势比起来让宋斌更加的心动,他不可抑制地爱上了潘一一。可面对怀着孕的李诺,他又怎么好意思提离婚呢?于是,他跟潘一一开始了不为人知的地下恋情。宋斌专门为潘一一租了房子,两个人经常一起下班去吃饭,然后就回潘一一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宋斌对李诺的关心越来越少了,就在这个时候,李诺与宋斌的儿子出世了。

  此时的宋斌因为要周旋于李诺和潘一一之间而严重地影响了工作,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领导对他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而关于他与潘一一之间的流言蜚语也遍布了整个公司。后来,公司领导为了整顿公司纪律,开除了潘一一,给予了宋斌严重的警告,并让宋斌作了书面检讨。

  宋斌与潘一一的事情一经曝光,李诺就从以前的同事口中知道了这些事情。她没想到自己一心一意为这个家为宋斌的付出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她欲哭无泪。而宋斌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给李诺带来的伤害,与潘一一依然是藕断丝连。这让李诺感到很是愤怒,她怎么能够总这样忍受下去呢?面对宋斌的我行我素,李诺想到了离婚。可看着襁褓中的儿子,李诺不禁悲从中来,不能就这么便宜了宋斌,一定要去法院告他有“第三者”,只有这样自己才能多分财产,才能够为自己营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又在哪里呢?李诺想到了自己曾经的领导杨路山,如今的杨路山也是宋斌的直接领导,只要他能给自己作证,自己一定能够胜诉。于是,李诺就抱着孩子约见了杨路山,在她泪流满面的苦苦哀求下,看在他们孤儿寡母的分儿上,杨路山同意给李诺作人证,并把宋斌写给单位的书面检讨提供给了李诺作证据。

  就这样,李诺一纸诉状把宋斌告上了法庭,以宋斌和“第三者”潘一一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宋斌离婚,夫妻财产全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斌与婚外异性潘一一有长期同居关系,严重伤害了李诺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判决宋斌与李诺离婚。由于宋斌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故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一百万元的房产归李诺所有,四十万元银行存款和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归宋斌所有。

  律师说法

  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问题,但是真正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却寥寥无几。因为这种行为见不得阳光、多为秘密行动,证据上很难取得。

  因此,受害一方,由于无法取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呢?

  通常,法院会取信的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单独的亲密或做爱的视频、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摘自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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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党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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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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